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产权证 “加名”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

发布时间:2016-07-14,浏览量:1860

      原告张某于2008年5月6日购买北京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,于2010年4月8日领取房屋产权证。原告与被告李某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,2013年11月2日生育一子。2014年初原告为缓和夫妻关系,同意将被告的名字加到该房产证山,同年3月5日由原告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将朝阳区某小区加李某我共有权人,双方在办理共有产权过程中产生争议,同年6月,原告诉至法院,要求撤销赠与。7月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离婚。

      法院审理认为:原告向房管部门申请增加被告李某为共有权人,应当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。现原告申请撤销该赠与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前撤销赠与,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,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,但是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,本案原告所撤销赠与财产不具有救灾、扶贫等性质。故原告请求撤销赠与,本院予以支持。

      律师寄语:本案是一起因房产证“加名”而引起的纠纷,从法律性质上来看,房产证加名实质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。针对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赠与在变更登记前的撤销问题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前撤销赠与,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,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,但是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赠与人不能撤销。毫无疑问,就房产证加名是否能够撤销而言,在赠与行为没有经过公证的情况下,其核心是判断该赠与是否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。(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,当事人姓名为隐名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