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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一

未定立遗嘱   家庭四分五裂

张老先生共有六个子女,六个子女都非常孝顺,周末还能一起看望老人,吃顿团圆饭,邻居都非常羡慕老人有六个孝顺的子女。2012年,张老先生召集六个子女,召开家庭会议,对老人身后事进行了处理,确定将张老先生名下的两套住房过户给小女儿,在其过世后由小女儿变卖房屋,将卖房所得平均分配给六个子女,但未订立遗嘱。2014年,张老先生去世,小女儿反悔,将老人两套房屋据为己有,说是老人赠与的。其余五个子女因此将小女儿告上法庭,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老人的遗产。

 

案例二

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亲属无法继承遗产

张老先生无儿无女,自己在北京郊区有一处住宅,其在京一侄女是其唯一的亲人,张老生病后一直由其侄女照顾老人起居,老人想也没有别的亲人,自己去世后房子就当归侄女,也算回报侄女的照顾之情。谁知老人百年后,侄女到房管部门要求变更房产权属时,却遭遇因不是法定继承人(老人虽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了)的问题,房产不能过户,至今问题仍未解决。

去年一对志愿者在泰国旅行出了事,旅游大巴翻车,两个人都遇难了。后来张先生回国,就把他的银行卡密码交代给了妹妹,现在看来,还是不够的,如果她们没有拿到银行卡,还是取不了钱,最终结论就是,立遗嘱其实很有必要。

 

案例三

单亲家庭未立遗嘱  对方染指财产

2008年,张先生与王女士协议离婚,家中的两套住房及所有财产全部归王女士所有,两人所生男孩由王女士抚养。2013年,王女士因为一场车祸去世,其也尚未再婚,根据继承法的规定,其所有财产应归其孩子和父母所有。但由于张先生仍是两人所生孩子的法定监护人,其以孩子名义起诉王女士的父母,要求对王女士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。

 

案例四

突发疾病死亡   财产无法查找

李女士52岁,一天夜里突发脑溢血去世。但由于李女士一直管理家中的财务,丈夫整理遗物时发现家里的只有少量现金,夫妻二人平时收入可观,但没有发现其他财产线索。

 

案例五

继承权公证   无详细信息不予办理

王先生工作多年,每年都往老父亲的银行卡里存一笔钱,有一天老父亲突然去世了。王先生想把这笔钱取出来,没有密码。然后去银行,银行说,首先得有父亲的死亡证明,其次得有父子关系证明,最后还得做一份亲属放弃王先生父亲遗产的材料,所有相关的亲戚都必须签字,拿到公证处去公证后才行。王先生办完了前面那些材料,去公证处的时候,公证处说必须银行先提供王先生父亲银行存款相关证明材料才行。双方各执一词,都显得特别理直气壮:规定就是这样的。 

 

案例六

遗嘱在家保管  引发家庭矛盾

李老太太家有两儿一女,因二个儿子生活较好,女儿相对经济窘迫些。因此老太太在女儿陪同下去律师事务所立了遗嘱,声明百年后个人财产由女儿独自继承。遗嘱订立不到一年,一日,大儿子去母亲家帮忙拿医保本陪老太太看病,无意中看到遗嘱。一家人顿时鸡犬不宁,两个儿子至今不肯再登母亲门。因此遗嘱订立后的保存也是至关重要的,不仅可能引起家庭不和,同时如由保管不善,丢失或损毁都会导致遗嘱不能正常执行。

 

案例七

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   继承诉讼可解忧

胡先生六十多岁,其母亲父亲先后死亡。在父亲死亡后,胡先生拿着父母的死亡证明、父母留下的房屋产权证及自己和父母的关系证明,来到市房产局业务大厅,打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,却被告之需要先行办理继承权公证。胡先生拿着父亲的遗嘱来到公证处。因胡先生的父母已经去世,公证处要求胡先生提供其父母遗产继承第一序列继承人里,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死亡的证明。这下,胡先生可犯了难:自己是独生子,没有兄弟姐妹,这一点没有问题,可继承人里还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,他们是否活着自己无法证明。父母在解放前,是领着唯一的弟弟从安徽老家逃荒来到东北的,与胡先生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失散多年,无法查找他们的下落,这4位老人的证明也不知道到哪里去开具。经向律师咨询,只能到法庭进行民事确权诉讼,由法庭判决胡先生父亲的遗嘱有效,然后到市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。随后,胡先生以堂妹欲要求继承父母遗产为由,将堂妹告上法庭。法庭上,法官根据胡先生出具的父亲留下的遗嘱和订立遗嘱时见证人的证词,下达了判决书,判决胡先生所持的遗嘱有效,房屋由胡先生继承。拿着判决书,胡先生终于办完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。